娄星财采计[2025]0038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8日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服务中心(甲方)
供应商(全称): ******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华达社区指导中心加固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娄星财采计[2025]0038。
(3)项目内容: 主要内容为拆除原有室内装饰装修、部分墙体与楼板加固、重修屋面与室内防水、新建钢结构雨棚、建筑物门厅改造、旧门窗更换、内墙与天棚刮腻子刷乳胶漆、地面与墙面贴瓷砖、水磨石地面翻新、外墙刷真石漆及水电安装等。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4)是否分包: 否 。
(5)项目负责人: 刘海丹。
(6)联系电话:******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00 元。
大写: 叁佰陆拾叁万壹仟捌佰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t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本工程不付预付款,本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额按已完工程量的60%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的70%且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工程余款经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97%,扣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2025 年 11 月18 日,完成日期:2026 年 2 月15 日。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
(2)地点: 娄星区华达指导中心 。
(3)方式:完成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和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4)履约担保: /
(5)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3%,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4.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2)验收方式:由采购人负责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协助,符合《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标准,供应商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项目所有单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正式办理验收前,供应商都要进行自检,合格后向采购人提出竣工验收要求;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验收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柒份,采购人执 肆份,供应商执 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5 年 11 月 17 日
合同订立地点:娄底。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 乙 方:
******服务中心(公章)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小慧
电 话: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有限公司娄底商业街支行
账 号: ************866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含磋商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响应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设计单位签发和甲方签字认可的变更图纸、实际工作量变更的现场签证(必须附有金额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证)、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和相关会议文件、经甲方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行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
联系电话: 0755-****** ;
电子信箱: ******14@qq.com ;
通信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609室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不提供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不提供,如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申请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生效后7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本工程的所有图纸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明;承包方与现场实际负责人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书及缴纳社 会保险证明);承包方承诺向劳务工人按期足额付款,并承担劳务工人聚众讨薪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的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环境 保护等各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施工月报、周报、 工程进度计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需要与工程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华达社区指导中心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据实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工程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5%,超出部分价格予以调整 。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刘辉
职务: ******事务中心资产管理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28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和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刘海丹 ;
身份证号: ************20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湘******6994;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湘建安B(2022)******;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本合同条款中所指承包人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执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并由承包人承担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到岗或擅自离开工地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地的天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累计超过3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3000元/次承担违约金,扣款直至变更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1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擅自变更,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 元违约金和延误工期的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地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地的天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 元/天/人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除劳务分包外,其余不允许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 。
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为保函形式: / 。
若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得到补偿。履约担保的缴纳时间: / 。
履约担保的退还及期限: / 。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 (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李谟林 ;
职务:总 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施工现场安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规范;
(3)施工进度是否符合进度计划;
(4)发包人的其他授权。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合格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同时参照行业规范、标准等进行施工,建设程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示信号,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发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施工照明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需满足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7 天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以监理人的通知为准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审定核实后,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造价的5%,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另工程价款下浮3%进行结算。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工程所在地政府气象部门公开发布一天200mm以上或三天450mm以上的暴雨;40℃以上或低于-10℃以下并持续十天以上天气等 ;
(2)10 级以上大风、六级以上地震 ;
(3)一次积雪450mm 以上 ;
(4)其它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形。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工程特征和质量检验、标准要求报送。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单位承担。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约定:正常试验检测费(包含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现场工艺试验等)全部由承包单位负责。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设计实施而造成的设计修改、处理,不属于变更范围,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时的计量规则及涟源市当地政策计算,且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以保持。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经监理和发包方确定后再实施。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 。
①本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单项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3%以上,装饰工程与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材料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上时 ,该单项材料超过风险幅度以上的价格全部调整。招标控制价为评审结果中使用的材料单价。
②施工期的、材料、设备价格调价按①条办,规定工期以内的材料调价经发包人依法依规确定后,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需调差材料价格按施工过程中的加权平均值记取,调差部分按文件要求取费。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的调整系数或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调整,签证人工及机械台班单价除外。
政策性文件价款调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颁布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如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税收政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湘建价(2020) 56 号文的新发 布的配套文件等)等因素引起预算清单变化的按新文件规定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主要是安全、价格、政策和法律的风险,工程量按现场计量核实后据实调整。项目风险内容和范围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如清单项目特征发生变化或未考虑,但实际必需要发生的按实际情况签证计算。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约定的基准日期,省市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计量,如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发布的综合单价的,按招标人发布的综合单价再乘以中标人总价下浮比例来确定综合单价。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现场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工程付款方式
资金到位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成60%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金额的50%,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工程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
发包方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未预先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并按标准格式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后应附造价相应的月报,月报包括:
①清单内已完成产值明细表;
②清单外已完成产值明细表;
③工程项目已完成产值情况汇总表(清单内、清单外分别汇总);
④农民工工资总表。
与施工进度同步的工程资料,含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施工管理、验收等资料,可单独成册,并由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同步审核。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工程量计算书、造价月报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发包人造价管理部门计量人员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工程量计算书、造价月报依据合同的约定,应一式三份(发包人财务、发包人造价管理部门、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一份)。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专用条款16.1.2(2)条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节点以及合同对应付款基数按计量周期进行分解,经发包人同意,形成支付分解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当应按计量周期进行分解。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 ,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 移交 、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则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 天内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前承包人应完成拆除全部临建、撤离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并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等退场工作。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30 日内报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30 日内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合同总价的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也可以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未支付的保修金扣除,不足部分承包方应全额赔偿;防水工程质保期未满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返还防水工程所对应的质保金,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全额返还质保金;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建设部[2000]80号令要求保修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 。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未按约定提供必要施工条件、擅自变更设计、未及时组织验收、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违反合同其他约定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需承担承包人产生的设备闲置费、工期延误损失及合理利润赔偿?。具体责任包括经济补偿、工期顺延和法定赔偿义务,依据合同条款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逾期支付需按日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并承担承包方窝工损失等额外支出。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需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若承包人因此解除合同,发包人需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费用及利润损失。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更换或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赔偿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及工期延误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00001.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包括停工期间人工费(窝工)、机械租赁费、材料积压损耗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延期交付导致的间接损失(如市场收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若停工超过28天且发包人未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剩余工程预期利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超过约定期限时,承包人有权提出:①要求价格调整,②赔偿损失,③承担违约金。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剩余工程预期利润。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该行为及分包合同,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 。
2、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进行虚假签证,承包人应按该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单上造价 5 倍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以隐瞒等方式致使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验收工程造价的 2 倍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3、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检查,证实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或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4、在施工全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文明创建要求执行并落实到位,如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的文明创建要求,或者经发包人、相关行政部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分割该项工作并交另择其他单位实施,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如承包人在建设期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返工、拆除等行为的,造成延期和严重质量问题,除按现行施工规范返工至合格外,还要按每起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至 10 万元。
6、建设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除赔偿一切损失、承担所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按以下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①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发包人按5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扣除;
②发生一次较大事故的,发包人按1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扣除 ;
③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发包人按3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扣除 ;
④发生一次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按50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7、关于民工工资约定:承包人需按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设备、材料供应商材料款,以确保社会稳定。如有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不按时或不足额发放),导致民工在公共场所或发包人的办公区域静坐、上访、打横幅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发包人工作人员车辆等行为,无论人数多少,一律按每次 5 万元计取违约金并扣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8、承包人出现违约时,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工程指定其他第三方完成,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上述关于违约行为的确认和违约金的扣除:
1、除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外,其他违约行为经监理方书面确认后,无需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即认定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并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2、对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据实认定后,无需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即按本合同条款扣除违约金。
3、经确认的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中支取违约金;如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抵扣除违约金时,则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建筑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逾期不撤出,损失自负。同时将已完工程的档案和技术资料交还发包方。承包人延期返还场地或移交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的,每超过一天按2000 元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按照约定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合同未约定的部分,参照信息价计算。双方可共同指定审计或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审计鉴定,若承包方3日内拒不配合的,发包方可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机构进行确认,承包方对前述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非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无论是双方共同委托还是发包方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方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所有进入现场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按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19 其它条款 无
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娄 底 ******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法院起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