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5年4月9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1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4月10日至4月14日)。
******有限公司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许可事项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7MPC84K;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共计8辆,车牌号分别为川J53536、川J6135D、川J63951、川J6316F、川K61102、川Y19505、川J6727E、川J6640M,荷载能力分别为15.005吨、15.805吨、15.455吨、15.955吨、9.98吨、12.8吨、14.57吨、15.415吨。?
******有限公司未完整填写申办要件之一的《运输企业基本信息表》,未填写经营场所地址、停车场地址等必要信息。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有************有限公司仅在申办要件之一的《运输车辆信息表》,上填写了“车牌号”一栏,其余6项信息均未填写。
************建设局已一次性向该公司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
******建设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