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在建项目第三批回填砂、砌筑砂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5-06-05]
项目概况
2025年度在建项目第三批回填砂、砌筑砂集中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瑞昌市城投供应链采销平台(******/)获取文件及其它资料,并于2025年06月1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瑞国控建招字【2025】第134号
项目名称:2025年度在建项目第三批回填砂、砌筑砂集中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00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00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暂定数量 | 招标控制单价(元) | 最高限价(元) |
1 | 回填砂 | 中、粗机制砂 | 吨 | 191000 | 70.00 | ******.00 |
2 | 砌筑砂 | 中粗砂 | 吨 | 9630 | 110.00 | ******.00 |
总计 | ******.00 |
合同履行期限:2025 年 6 月 19日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具体以开工报告要求为准)。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下列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身份证);授权代表参与投标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身份证)。
3.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企业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index.html)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开标前一个月内的)报告”,声明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8-3)。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05日至2025年06月12日
地点:瑞昌市城投供应链采销平台(******/)-库外招标
方式:自行下载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 点:瑞昌市东环路与赤乌东路交叉口科技园******集团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发布媒介为: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以及采购过程中的变更、答疑和结果公告,将同时在瑞昌市城投供应链采销平台(******/)、江西省招标投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祥瑞昌盛)同时发布,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可自行在瑞昌市城投供应链采销平台(******/)-库外招标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投标人被瑞昌市城投供应链采销平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删除的除外)、“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采购人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7、本项目采购国内产品,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有限公司因未完成2025年度在建项目第一批和第二批回填砂、砌筑砂集中采购的供货任务,故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瑞昌市东环路7号科技园˙示范园研发楼7楼
联系方式: 王贤林 ******;李松霖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瑞昌市杨林大道南侧林湖苑9栋2单元102室
电子函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
电 话:0792-****** ******
4.监督单位
名 ******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
电 话:******
3、公开招标文件(最低评标价法)(3).pdf